深圳市关爱残友志愿者协会理事会管理制度
深圳市关爱残友志愿者协会理事会制度
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,依据《深圳市关爱残友志愿者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,并得到到会半数以上的赞成票,始得当选。
理事人数为9人,理事须为会员,理事可连选连任。
第三条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对本会业务工作有较大的推动和贡献。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
第四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,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。
第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(二)选举或罢免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、监事长,任免分会长、分会副会长、分会秘书长,
聘任本会各种级别的名誉领导;聘任本会和分会各种级别的顾问。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。
(四)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(五)审批会员的吸收、退会或除名。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。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任。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;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。
第六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,也可临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。
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
会议纪要,并由监事签字确认,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,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七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,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书面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
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动议可以召开理事会。
第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2016年12月10日